经2004~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通过,2006~200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,2011~2012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,2016~2017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,2018~2019学年度第13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以及《华体会(中国)章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、研究生(以下简称学生)。
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,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、处分与违法违纪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的原则,坚持教育为本、预防为主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,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,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
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纪律处分,适用于以下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:
(一)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;
(二)侵害他人人身权益;
(三)侵犯公私财产权益;
(四)损害国家、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;
(五)学术不端、违反学习纪律;
(六)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;
(七)违反社会公德,造成不良影响;
(八)其他违纪行为。
第七条 学校视学生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处理或者处分。
(一)违纪情节轻微,主动承认错误,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以免于纪律处分;
(二)违纪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违纪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;
(四)违纪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,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,或者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,或者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、地区的法律的,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。
胁迫、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违纪,蓄意隐瞒违纪事实、销毁证据材料、干扰违纪处理过程,对检举人、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,多次违纪的,从重或加重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学校对纪律处分设置期限(以下简称处分期)。警告、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为6个月;记过的处分期一般为12个月;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,一般为12个月。
处分期满,纪律处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。
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的,应当赔偿;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,应当赔礼道歉;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破坏的,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第十条 解除处分前,根据所受纪律处分种类的不同,违纪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(包括奖学金、荣誉称号、免试推荐研究生、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、助学金等的申请资格)相应取消。
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,可以撤销(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、授予机构撤销)相关奖励、荣誉称号及证书等,其中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撤销(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、授予机构撤销)学术、品行相关奖励、荣誉称号及证书等。
第三章 职责与程序
第十一条 主管机构
(一)涉及学术不端、违反学习纪律的,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;
(二)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,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;
(三)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,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。
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法违纪,应当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。
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,由其所在院系负责在初步核实后作出是否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,并报相应的主管机构备案。
第十四条 立项后,涉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或者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调查取证,调查取证完成后由所在院系决策会议提出纪律处分建议,主管机构依据院系纪律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形成拟处分意见,以学校拟处分告知书形式送达学生本人。
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告知拟给予的处分种类、依据、期限以及相关事实、证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当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。
第十五条 学生对拟处分告知书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陈述、申辩,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。
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
(一)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,由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(以下简称校领导办公会)讨论决定。
(二)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,经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后,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还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。
第十七条 拟处分告知书、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以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第十八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十九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有关档案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纪律处分管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